蒸汽发生器:别让“锅炉房刺客”威胁安全!—从选购到使用,这些安全标准需注意


发布时间:

2025-05-06

蒸汽发生器是一种以水为介质,通过加热水生成蒸汽的设备。它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,食品加工、生物制药、屠宰行业、纺织印染、洗涤熨烫、包装泡沫、酒店洗浴、医院消毒、工厂供暖、电镀化工、农业大棚养殖等等,都可以使用蒸汽发生器进行高温加热,为生产提供热能补充。

目前,市场上有很多所谓的“免检不监管”的蒸汽发生器,那么“蒸汽发生器”到底要不要办特种设备使用证?要不要监管?   

2025年1月1日实施的《锅炉安全技术规程(第1号修改单)》(以下简称《锅规1号修改单》)明确了“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”的定义,让长久以来备受争议的“蒸汽发生器”的概念终于尘埃落定!

 

市面上大部分蒸气发生器为以下两类,第一类是水容积<30L或者额定蒸汽压力<0.1MPa的蒸气锅炉,该类设备不属于特种设备范畴内,因此生产制造和使用都无需监管(即“两小不监管”)。

第二类是水容积>30L,同时≤50L,且额定蒸汽压力≤0.8MPa的蒸汽锅炉,此类设备虽然产品名称标注为“蒸汽发生器”(铭牌标注“免检”),但是实质属于特种设备监管范围中的D级锅炉。

还有一部分蒸汽发生器的容积大大超过50L,达到了C级锅炉的范畴。C级和D级锅炉的最大区别是:在使用环节C级锅炉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,定期进行检验,操作人员持证上岗,而D级均不需要。

(注:纳入特种设备监管的蒸汽发生器使用单位操作要点)

1、源头管控:

采购时查验设备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》及产品合格证。

禁止使用“土锅炉”、自制非标蒸汽设备。

2、规范安装:  

由持证单位安装,压力管道、安全阀等安全附件需同步报检。蒸汽发生器房应符合防火、通风等安全间距要求。  

3.运行限值:  

压力表、温度计应定期校验,严禁超出铭牌额定参数运行。每日记录运行数据,发现压力波动异常立即停炉排查

合法无需进行特种设备监管的蒸汽发生器要满足一个重要的指标“水容积<30L”。也就是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,即从锅炉给水进口至锅炉设计正常水位处的水容积。

以上图为例,常规立式锅炉中的“锅炉水容积”=“水空间”;而对于直流锅炉等无固定汽水分界线的锅炉,“锅炉水容积”=“水空间”+“汽空间”,水容积按照汽水系统进出口内几何总容积计算。对于无固定汽水分界线即设计正常水位需计算的锅炉,市场上就出现了各种擦边现象,主要有三种:

一是直接大容小标

对水容积≥30L的设备,制造单位在铭牌上故意将“水

容积”虚假标注为<30L(常见的标注有:29.6,29L,28.5L等);

二是图纸源头造假

制造单位在设计图纸上未按实际使用时的正常水位进行标注,恶意将“设计正常水位”虚假标注到能使计算水容积<30L的位置,或者在水容积计算时故意漏算部分连接管、排污管的水容积;

三是使用欺骗监察

在监管部门检查时,使用单位将原本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≥30L的设备,通过调整外置水位限位装置临时设置到30L水容积以下,瞒天过海。

上述设备均为制造商将部分风险转移使用单位的行为,造成了数起所谓“无需监管”的“蒸汽发生器”事故,加快推进了《锅规1号修改单》对“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”定义的明确。对于无固定汽水分界线锅炉,均进行了详细的容积计算方式说明,也可以通过产品型号或者铭牌来判断蒸汽发生器的具体情况。

此外,由于蒸汽发生器都是属于非常小型的设备,因此在日常安全巡查中,还可以通过外观尺寸或者蒸汽参数先进行初步判断,如果目测该设备模块化整体体积大于1.5立方米,或者蒸发量在1t/h以上,则很有可能是属于“超标”的不合规的产品,在这样的情况下需引起更多关注,进一步查阅产品资料(包括铭牌、说明书、水容积计算书、产品图纸等)进一步验证,必要时还可以进行水容积的测定来进行判断。

随着新规落地,蒸汽发生器行业正式进入 “标准化时代”。企业需清晰区分设备类型,严控水容积与压力参数,从选购到使用全链条合规。唯有将安全置于首位,才能在双碳目标下实现稳健发展,避免因违规面临安全风险与法律后果